留置權産生的依據是我國《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産為留置财産。這就是留置權的産生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