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幾年,造假者的地域性很強,現在,參與造假的人哪兒都有,并且造假者越來越隐蔽,不少人還以合法身份為掩護,從事非法交易。其中一些人還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查處起來難度更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刻字業承制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相對較輕,完全不足以威懾制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