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号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