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與地區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區,介于省級行政區與縣級行政區之間。1970年,随着“專區”改稱“地區”,官方對“專級行政區”改稱“地級行政區”。從1988年至今,僅存四種類型的“地級行政區”,即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