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衆号“桂林檢察”發布消息稱,全州縣人民檢察院自行聯合該縣教育局、新聞出版局等行政部門到學校、書店對小學教材、少兒讀本進行專項檢查一事,經核查,全州縣人民檢察院聯合開展此次專項檢查存在履職不當行為,我院已責成該院進行整改。桂林市檢察機關将以此為鑒,舉一反三,強化規範司法,嚴格依法履職,并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據廣西全州縣檢察院
乍一看,檢察院聯合有關部門督查小學教材、少兒讀本似乎并無不妥。事實上,在被上級檢察院責成整改之前,全州縣檢察院也是這麼認為的,其公号文章給出的依據是:充分履行未成年人檢察、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然而,要厘清的問題在于,檢察院有沒有“自行聯合”有關部門開展督查的權力。
權責有分工,檢察院也不例外。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院的職權主要包括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批捕、公訴權,對訴訟活動、生效法律文書、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權,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顯然,聯合開展此次專項檢查并不屬于法定的前兩項權利,例外隻可能出現在“公益訴訟”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這一兜底條款中。
全州縣檢察院所提出的充分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的理由是存疑的。在最高檢公布的《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中,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機關發現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可能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時,才能進行立案與調查。這裡顯然不是行政公益訴訟領域。那麼剩下的隻有民事公益訴訟——可能存在問題圖書的确屬于民事公益訴訟線索,但從其調查程序來看,又并不存在應當終結案件的幾種情形,相反,聯合主管部門一同執法,使檢察機關陷入了一種無權行使檢察權和越權行使執法權的境遇中,把監督行政執法變成了代替行政執法。
而就此事件,兜底條款所指的其他職權,也并非是檢察院想怎麼行使就怎麼行使,其前提必須是法律規定。此事能适用的法律規定僅有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确,未成年人保護法特設司法保護專章,但是,其中并未允許檢察院可以聯合其他部門開展行政執法。
唯一沾邊的僅有第一百一十四條,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然而,即便部分新華字典和兒童讀物有問題,書店賣書的經營行為也不能由此解釋為書店對未成年人具有教育職責。可以說,檢察院自行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很難在有關法律中找到履職依據。
有網友質疑,兒童讀物可能有問題難道不該排查嗎?當然應該。但權責有分工也即意味着權力不能濫用。檢察權是司法權不是行政執法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開宗明義: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保障法律正确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說明,檢察權應當嚴格限制在法律監督的範圍内,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的目标。
如果認為某一行為可能是有益的,就随意越過法定職責,那麼便意味着公權力機構隻要認為行為有益,就都可以在不同的公共領域主張權利,如此非但程序正義無法實現,結果的正義也必将遭受侵害。當輿論質疑全州縣檢察院履職不當,并非是質疑它排查問題圖書的意願,而是對其越過權力邊界的擔憂。
公衆對于問題圖書的敏感,某種程度上是由于以往有關主管部門怠于行使職權,而檢察機關的介入不能是自己扮演行政執法部門的角色,相反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給予了檢察機關監督行政機關切實履職的職責和手段。在治理問題圖書上,檢察院能實現正義的空間并非沒有,而是很大,無論哪一種,都絕不是違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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