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确認,犯人已死,然後由法醫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價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醫院,做器官移植用。屍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
2、注射,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松弛劑和心跳阻滞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确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自行火化。由法院決定的。 犯人隻能申請,至于決定權在法院。 現在隻有少數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兩個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備了執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确宣布放棄槍決的,這些中院不用罪犯選都是執行注射。 其他沒有條件的中院,無論罪犯申不申請都是執行槍決。 所以最主要的還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條件執行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