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答辯的含義:
1、可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已的答辯狀;
2、答辯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為答辯時限;
3、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
4、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
5、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内提出管轄異議申請;
6、針對原告的起訴,準備自已的證據。以後按照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應訴答辯的含義:
1、可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已的答辯狀;
2、答辯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為答辯時限;
3、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
4、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
5、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内提出管轄異議申請;
6、針對原告的起訴,準備自已的證據。以後按照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