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偵羁押期限規定:一般為2個月;案情複雜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4類“重大”、“複雜”情形,經省級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别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退偵羁押期限規定:一般為2個月;案情複雜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4類“重大”、“複雜”情形,經省級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别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