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與開庭審理的時間沒有必然聯系。兩者之間的時間關系并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完全取決于取保候審與刑事訴訟進程的關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與開庭審理的時間沒有必然聯系。兩者之間的時間關系并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完全取決于取保候審與刑事訴訟進程的關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