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況: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還勸酒的。
二、強迫性勸酒。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應承擔責任,但強迫性勸酒不是暴力行為,賠償亦隻是相應的。
三、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一般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達的是否承擔責任視情況而定,若醉酒到無法自控,酒友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将其送往家中或醫院,若出現意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8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