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校園霸淩的看法?沒有詳細情節沒有辦法判斷啊單方面的陳述得不出結論,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你對校園霸淩的看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你對校園霸淩的看法
沒有詳細情節沒有辦法判斷啊。單方面的陳述得不出結論。
如果說定義校園霸淩,我覺得應該把校園霸淩,校園欺淩劃分到一個大類,校園暴力劃分到另一個單獨的分類,這樣劃分比較直觀。
校園霸淩和校園欺淩,其實很好分辨,當事的兩方主體或事件的主要個體,都是在校成員,且因為某種原因,使加害主體(霸淩一方),單方面對被害主體(被霸淩一方)施加語言,肢體,精神等暴力損害行為,應該歸屬于校園欺淩或校園霸淩行為。被害者無法或很難組織進行與之相匹配的防禦或還擊的暴力行為,都歸屬于這一行為。
校園暴力。校園暴力這個概念提出的時間已經太早了,我記得我在上小學的時候就已經有了這個概念了吧,那應該是在零幾年的時候。校園暴力的定性其實在很大意義上縱容了校園霸淩和校園欺淩的頻繁發生,因為校園暴力是個很寬泛的概念,隻要是在學校,學生為主體,發生的所有暴力行為,都歸屬于校園暴力行為,本來在上面的幾代人心裡,小孩子就是善良淳樸的,不會做什麼壞良心的事,再加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推行,使得未成年人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後無法得到相匹配的懲戒,這就使未成年人的暴力行為更加肆無忌憚。所以,校園暴力隻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就像你說一個人,說校園暴力相當于你說了他犯了錯,說校園霸淩相當于你說他犯了罪,當然,說犯罪的人是犯錯的人,沒有問題,所以說校園霸淩是校園暴力也沒有錯,但問題是校園暴力這個概念出現的時候,它定義的都是些單純的暴力行為,根本就無法讓人得到足夠的重視。
我們看看校園暴力發生後的幾方主體。
被害者。被害者處于弱勢一方,他們上訴無門,基于未成年人保護法,被害者隻能求助于校方期以解決問題。
加害者。加害者在法律層面不會得到任何有效的強制措施,也就是犯了大錯隻加之小懲。所以加害者屬于占便宜的那一方,所以他們的原則一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老師。老師本來應該是校園暴力發生後的第一發現者和第一調停處理者,但他們很少有重視這種情況發生。在自己的班裡發生這種行為,如果傳出去,自己還有可能受領導的批評和斥責,所以這個時候,老師其實是非常厭煩這種事情發生的。這個時候就有意思了,我們來看,老師本來應該對施暴者深惡痛絕,可憐被害者并加以保護對吧,但你聯系前面加害者和被害者兩者的态度,就會發現沒那麼簡單。加害者雖然是事件的挑起者,但事後,他們處于一個以大局為重,積極調停的态度,而受害者則是為了讨回公道,向老師這一方提要求的一方,所以老師就自然而然的會覺得,施暴者是跟自己一樣想解決問題的,而被害者是無理取鬧,貪婪無恥的。心态一出,很簡單的,老師肯定是偏向那個能解決問題的一方,偏袒一下,草草了事,因為這樣老師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而被害者,很少能得到真正的公道。
學校。學校同樣是應該對施暴者深惡痛絕的,但一樣,事情鬧大了,學校頭上還有教育局在,學校領導同樣會受到斥責。所以,學校會阻斷被害者一方幾乎所有的有效申訴方式,把這件事情壓下來,以求自保。
這樣的情況下,受害者就真的是申訴無門了。本來就是弱勢,又沒有了支持,他們隻能唯唯諾諾,為了孩子能繼續留在學校,忍辱偷生。而這樣做的後果就是,施暴者的暴力不會停止,受害者的損害越來越大,直到火山爆發的前一刻,除了受害者以外的所有人,都不會有損失。而這個火山,絕大多數情況下會一直啞下去,一輩子都不會噴發。
這就是現在的校園。突然想引用大劉在黑暗森林裡的一句話:黑啊,真T~D的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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