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326号建設部發布國家标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講明
圍護結構是指圍合建築空間四周的牆體、門、窗等(包括幕牆);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落地櫥窗、門鬥、挑廊、走廊、檐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二分之一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面積的二分之一計算;故該走道欄杆不屬維護性結構,隻能按結構底闆水平面積的二分之一計算建築面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326号建設部發布國家标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講明
圍護結構是指圍合建築空間四周的牆體、門、窗等(包括幕牆);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落地櫥窗、門鬥、挑廊、走廊、檐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二分之一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面積的二分之一計算;故該走道欄杆不屬維護性結構,隻能按結構底闆水平面積的二分之一計算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