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夫妻雙方已長時間分居,但隻要沒有辦理離婚,雙方依舊是夫妻關系。所以說,夫妻分居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例如: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