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特征的認定構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壞我國的貨币、外彙、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以及對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和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度。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
3、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170條,僞造貨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僞造貨币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僞造貨币數額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