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就已經包括了土地轉讓等權利,我們在簽署土地使用權變更協議後,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我們再無對土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17條和第43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就已經包括了土地轉讓等權利,我們在簽署土地使用權變更協議後,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我們再無對土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17條和第43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