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3、本市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4、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5、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6、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7、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二、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1、離休、退休的;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3、出境定居的;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5、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的。三、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存儲餘額。四、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