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追究責任的方式一種是進行追償,另一種是進行追責。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1、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2、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