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若立即受理的,簽訂協議書之日後,應在30個工作日内完成鑒定。快的一周之内完成。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