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後,需要同級檢察機關的批準。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1、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退回公安機關。
2、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如認為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繼續偵查。如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羁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羁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内将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