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判長對競賽全面負責。
2、臨場裁判員主持一場比賽并管理該場地及其周圍。裁判員向裁判長負責;未設裁判長時,向競賽負責人負責。
3、發球裁判員負責宣判發球違例(規則3)。
4、司線員負責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
5、裁判員應維護和執行《羽毛球比賽規則》,及時地宣判“違例”或“重發球”等。
6、裁判員對申述應在下一次發球前作出裁決。
7、裁判員應使運動員和觀衆能了解比賽的進程。
8、裁判員可與裁判長磋商、安排、撤換司線員或發球裁判員。
9、裁判員不能推翻司線員和發球裁判員對事實的裁決。
10、在缺少臨場裁判人員時,裁判員應就無人執行的職責作出安排。
11、有臨場裁判人員不能作出判斷時,由裁判員執行他的職責或“重發球”。
12、裁判員有權暫停比賽。
13、裁判員應記錄有關的情況并向裁判長報告。
14、裁判員應将所有僅與規則問題有關的申述提交裁判長(這類申述,運動員必須在下一次發球擊出前提出;如在一局結尾,則應在離開場地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