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國一緻原則。這是針對當初國聯的弊端制定的。國聯就是因為實行普遍否決權。所以國聯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任何國家投了否決票都可以否決國聯做出的決議。所以聯就不能這麼幹了要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大國一緻決議就生效。
2、否決權。聯合國5個常任理事國是有一票否決的特權但隻針對聯合國安理會作出的決議有效。對聯合國大會或其他大會決議案是沒有這種特權的。聯合國大會是絕數原則。即3分之2多數通過。
3、聯合國秘書長。為了制衡5個常任理事國,聯合國設立了聯合國秘書長一職。5個常任理事國不能擔任聯合國秘書長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