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下列問題:
1、婚前買房,注意是雙方出資還是一方出資
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則建議最好在房産證上體現每個出資人的名字,可以約定産權份額,這樣一旦出現問題也不會産生糾紛。如果是一方出資購買,建議房産登記在出資人一人名下,若“婚後加名”,應當視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該房産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2、婚前财産公證或簽訂婚前财産協議
在雙方還未确定夫妻關系前,可以辦理婚前财産公證或者簽訂婚前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公證書或協議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