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保護糾紛就是物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物權的保護是指通過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内,對其所有的财産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制度。這是物權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物權保護法律規定 每個法律部門從各自的角度,運用不同的方法,對保護物權作出了直接或間接的規定。 1.憲法對保護物權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2.刑法是運用刑罰的手段懲罰犯罪,保護物權; 3.行政法則利用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的辦法,同破壞、侵吞财産的行為作鬥争。 《物權法》第三章專門規定了“物權的保護”,規定了五種對物權保護請求權,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我國《物權法》第32條規定了物權人保護其權利的四種途徑。該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