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警告、罰款、拘留制裁的15日内申訴。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警告、罰款裁決或者公安機關拘留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15日内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訴,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5日内作出裁決。不服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5日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不服吊扣駕駛證的5日内申訴。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吊扣吊銷或扣留)駕駛證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後5日内,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5日内作出複查決定。
3、對當場處罰不服的可來信來訪處理。對交通管理處罰不服、超過期限提出申訴的,或者事後對當場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可以作為人民來信來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