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财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确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第六條及原國家國土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單獨繼承農村宅基地,但可以通過繼承農村房屋并且因此繼續使用這塊農村宅基地。但個别學說認為,農村宅基地可以單獨作為遺産由他人繼承,不受限制。
2、農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将其房屋及該房屋占有範圍内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贈與其法定繼承人,不存在違背旨在通過限定農村宅基地使用主體範圍從而控制農村集體土地流失的立法精神的情形,且其實際效果與遺囑繼承相同,因而應該認定為有效。農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将其房屋及該房屋占有範圍内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贈與其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這很難實現通過限定農村宅基地使用主體範圍從而控制農村集體土地流失的立法目的,事實上将為“小産權房”買賣等行為大開方便之門,且這種贈與的實際效果與遺囑繼承大不相同,因而應該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