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是一個漢語詞彙,意思是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
出自錢鐘書《圍城》“高松年身為校長,出去吃晚飯,這時候還不回來,影子也找不見,這種玩忽職守,就該死。
玩忽職守主要由過失構成,且存在主觀性所構成的故意犯罪情況。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罪;洩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緻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