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需要滿足以下幾種情況:
1、經查明的事實,表明職工并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等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
2、工傷認定申請中,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存在隐瞞案件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其他有可能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産生影響的行為。
3、工傷認定部門存在嚴重違反程序性規定,比如管轄權錯誤,或者有受賄、枉法等情形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确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