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種:《标準》依據在業人口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同一性進行分類,将全國範圍内的職業劃分為大類、中類、小類三層,即8大類、64中類、301小類。其8個大類的排列順序是:第一,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第二,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第三,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第四,商業工作人員;第五,服務性工作人員,第六,農林牧漁勞動者;第七,生産工作、運輸工作和部分體力勞動者;第八,不便分類的其他勞動者。在八個大類中,第一、二大類主要是腦力勞動者,第三大類包括部分腦力勞動者和部分體力勞動者,第四、五、六、七大類主要是體力勞動者,第八類是不便分類的其他勞動者。
2、第二種:這項标準主要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體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生産或其他社會經濟活動的性質的同一性分類,即按其所屬行業分類,将國民經濟行業劃分為門類、大類、中類、小類四級。門類共13個:①農、林、牧、漁、水利業;②工業;③地質普查和勘探業;④建築業;⑤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⑥商業、公共飲食業、物資供應和倉儲業;⑦房地産管理、公用事業、居民服務和咨詢服務業;⑧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事業;⑨教育、文化藝術和廣播電視業;⑩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業;11金融、保險業;12國家機關、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13其他行業。這兩種分類方法符合我國國情,簡明扼要,具有實用性,也符合我國的職業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