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報酬被成為“居間費”。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概念: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報酬被成為“居間費”。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