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緻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第103條規定,标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标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