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駕照必須要身份證原件,但是在辦理新身份證期間,學員可攜帶臨時身份證參加駕考。
具體申領臨時身份證的程序是:
1、 具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申領人需要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2、 公安派出所将公民個人信息核準後報送縣或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并負責制作證件。
3、 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内将證件發給申領人。
4、 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