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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安全作業規範手冊
建築施工安全作業規範手冊
更新时间:2024-10-01 04:16:13

  《建築施工安全作業規範手冊》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防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禁止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2、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負責,服從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管理;

  3、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培訓人員,不得上崗,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應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5、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過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生産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7、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8、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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