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和回扣的區别為:
(1)傭金是由經營者付給中介人或居間人的,而回扣則是付給交易相對人;
(2)傭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開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給付的;
(3)傭金是履行居間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給中間人的正當的勞務報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對人權力來獲取交易機會;傭金不僅要規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規程序出具票據、記入會計賬目,繳納稅收;回扣既不入賬,也不納稅,屬“黑色收入”。
【法律依據】
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争優勢無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