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不為村民辦事,村民有權向所在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最好是以書面材料提交,這樣方便有關部門審查。
關于印發《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幹規定(試行)》的通知中做了如下規定:第十八條,村民代表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條,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