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可以随意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對公司來說,在确定試用期工資時應注意兩個底線:
一是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二是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釋義》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别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标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