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2、需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币10元。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3、公安派出所将公民個人信息核準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并負責制作證件。
4、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3日内将證件發給申領人。
5、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