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訴訟,當事人起訴要得到法院的審理,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資格,即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必須是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與他人發生争議而起訴。
第二,要有明确的具體被告,必須能夠明确指出何人為對方當事人。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種判決的要求,是原告在訴訟上對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要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要求法院保護自己權益的理由。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能夠通過行使審判權予以解決的事項。同時,訴訟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