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寶寶的出生證明在一個月内。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