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退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将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