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款合同,有别于普通的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普通的民間借貸屬于實踐型合同,所謂實踐性合同就是除了雙方意思表示一緻之外,還需要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特殊約定的保管合同以及借用合同等等。如果雙方就這類合同,僅達成了合意,但沒有實際交付,那麼該類合同視為并未成立。
而銀行借款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所謂諾成合同,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隻要意思表示達成一緻,并且沒有違反法律明确規定,那麼合同在雙方簽章時即成立且生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彙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将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