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标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标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