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家是有可能享有著作權的,而不是遊戲廠商。但這裡也僅僅是“有可能”。
2、區分遊戲的類别非常重要,這直接體現于玩家在網絡遊戲直播過程中的畫面控制權。在競技類遊戲中,玩家想的是與隊友合作,以最快捷方式殺死敵人。盡管玩家的表現會呈現在畫面當中,但玩家不是在創造作品,談不上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但在非競技類遊戲中,一般具有展現個人創造力的部分,如慢動作遊戲中如何蓋房子、如何蓋城牆、如何裝修等,這些均體現出個性的選擇與獨創的表達。此時玩家是思想表達者,而非單純技術性的參與者,并可能會對最終遊戲畫面作出獨創性的貢獻,也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
3、簡單來說,現在的大部分遊戲,隻要玩家在遊戲内的所有行為動作沒有脫離遊戲廠商在設計遊戲時的預設,那麼著作權就應該歸遊戲廠商所有。而如果一些行為動作脫離了遊戲廠商的預設,或者遊戲廠商在設計遊戲時就是開放式的,那麼最終的遊戲畫面的著作權有可能歸玩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