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周歲即成年,此時,你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知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才能讓自己的生活更加順利,《民法典》便是一部“生活指導”。
01
Q
問:網購商品用快遞送達,商品在快遞途中、簽收之前毀損的風險誰承擔?
A
答:賣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标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02
Q
問:小蘭租房期間,房東把房子賣了,小蘭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A
答: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内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03
Q
問: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後繼續租,有其他房客來看房,這時小周有什麼權利?
A
答:相同條件下,小周有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04
Q
問:小王在簽合同時沒認真看格式條款,對方也未做出說明,事後小王覺得自己遭遇“霸王條款”,相關條款有效嗎?
A
答:若涉及與小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可以主張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
05
Q
問:小芳12歲時遭到性侵,她後來學了更多法律知識,20歲時想起訴索賠,訴訟時效過了嗎?
A
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自受害人滿18周歲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06
Q
問:一條寵物狗與主人走失,被小張收留并悉心照顧,數天後狗主人來領,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飼養費嗎?
A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适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07
Q
問:前男友長期打騷擾電話,使小芳心煩意亂,無法正常安甯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
A
答:私人生活安甯屬于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甯;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08
Q
問:小張在餐廳吃飯,服務員誤将他人點的一道菜上給他,小張明知上錯菜仍然吃完,服務員發現後,可否讓小張付錢?
A
答:可以,小張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09
Q
問:小劉在小區中散步時,被從居民樓落下的一扇窗戶砸傷,物業是否有責任?
A
答:若物業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應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10
Q
問:小張遇一男子正對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過程中緻對方受傷,是否需要賠償?
A
答: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賠,若施暴男子逃跑或無力賠償,被救女子應适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适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11
Q
問:小張将自己養的寵物狗遺棄,這條狗流浪期間咬傷他人,小張是否承擔責任?
A
答:小張應當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12
Q
問:一37歲單身男子有性侵少女的違法犯罪記錄,他能收養女兒嗎?
A
答:不能。
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民法典》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 “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