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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管理規定
司法人員管理規定
更新时间:2024-12-27 06:11:22

司法人員管理規定?來源:時代報告——以當前法院司法體制改革為視角,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司法人員管理規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司法人員管理規定(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研究)1

司法人員管理規定

來源:時代報告

——以當前法院司法體制改革為視角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年)》,開啟了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序幕,其中推進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是當前司法改革的一項主要任務。新形勢下如何完善法院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充分調動法官及各類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實現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已成為人民法院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本文談不到對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方案的設計,隻是結合法院實際對當前司法改革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落實過程的一些問題談些粗淺的認識和不成熟的建議。

人民法院司法人員的内涵和外延。所謂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就是根據法院的性質、崗位和工作特點,将法院司法人員進行科學的分類,對各類人員按不同的标準進行招錄、使用、選任、晉升、晉級、考核、監督等,并提供相應略有差别的待遇和保障機制,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法院司法人員的合理配置。在我國,法院權力粗劣地說包括審判權和行政管理權。審判權是審判組織擁有的對糾紛作出權威判斷的一種權利,其屬于專業權力,權力來源是專業的法律知識,權力主體主要是從事司法決策的審判組織.因此,法院内部的司法人員界定就是要從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加于考慮。其中,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審判輔助人員是協助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工作人員,包括執行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技術人員、技術調查官等。由此,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這是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做好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工作的認識基礎。

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長期以來,我國把法官作為普通公務員管理,實行與公務員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帶來不少弊端。因此,司法人員是否應當分類管理及如何分類管理,是近些年法律界一直熱議的話題。

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是司法制度建設進程和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司法改革,最早是在黨的十五大提出來的,十八大報告明确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确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從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對司法改革作出了新部署。接着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些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提法,表明了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但目前的司法權配置不科學、不規律的現象依然存在,司法權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外來力量,司法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

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是遵循審判工作規律、提升審判質效的内在需求。長期以來,法院的内部管理行政化、外部管理地方化,導緻“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存在,這種大一統的行政管理模式不易調動各類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所以,司法規律的内在要求迫使法院推動人事管理改革,即采取有别于普通公務員管理的制度,突出法院的職業特殊性,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特點,科學劃分各類工作人員,并為其搭建各自的發展平台,使每類人員都有上升晉升渠道,讓各類人才到各自适合的崗位上去,實現人盡其才和才盡其用。

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是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和造就高素質司法隊伍的根本要求。司法改革前,具備審判資格的人員分布在法院的各個部門,有相當部分的法官不在審判執行部門,業務能力無法及時提高,且法官成長受行政級别的限制,成長通道狹窄,年輕法官比例增大,審判經驗和業務能力有所欠缺。在法官管理行政化的背景下,許多資深法官直接脫離審判一線,導緻法官資源浪費,案多人少的矛盾長期無法解決,案件質量難以明顯提高。推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鋪平法官職業化道路,讓不同類别的人才各行其道,讓具有深厚法律知識功底和豐富司法經驗的人成為法官,實現法官精英化,強化法官職業化建設,從而實現精英審判。

當前法院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現狀與不足。随着當前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不斷深入,上海、廣東等一些法院提出的人員分類管理方案令人注目。對試點法院取得的成功經驗,我們可以借鑒,但對改革中已經出現的困難或問題,我們也必須地引起足夠重視和思考。

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工作穩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四年來,人民法院配合有關部門,着力推進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一是首批法官員額制改革全面完成。二是法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基本完成。三是法官逐級遴選制度正式建立。四是法官助理、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穩步推進。

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存在的困難和不足。随着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深入推進,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員額制落實尚有不到之處。主要表現在員額指标的分配方面,尤其是在落實“以案定額,省内統籌協調”上還需要積極推進。另外,員額法官退出機制未普遍建立,還沒有形成員額法官“有進有出、及時補充”的常态化、動态管理。

審判輔助、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工作相對滞後。而相對法官而言,審判輔助、司法行政人員的分類管理事實上卻還在靜止狀态。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輔助人員看不清司改對自身變化的目标,客觀上出現跻身法官和工作積極性不高的情況,一定程度影響到具體工作。特别要提的是,未入額法官的分流工作難做、難實現,就是因為審判輔助崗位、行政崗位沒有定位,看不到前景。

司法人員職業保障不到位。基層法院法官面對的當事人都是基層群衆,他們缺乏法律意識,導緻承辦法官出現不同程度的疾病,生理、心理健康狀況堪憂。法官的功能和地位沒有得到認同,司法環境堪憂,法官職業越來越成為一種高壓力、高強度、高風險的職業,但是,在實踐中,法官的工資待遇、各種補貼等都是以行政級别挂鈎,已經成為一級法官的法官,其享受的各種補貼還是按行政科員級别對待,挫傷了法官的感情,傷害了法官的職業榮譽感。

中基層法院扁平化管理不明顯。對司法人員實行分類管理,目的就是要讓審判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規律,讓司法工作更加釋放工作活力,提升工作質效。但是,就目前的基層法院來說,存在的問題是:審判團隊難于組成,主要是法官助理無法到位。司改之後,基層法院入額的院領導承擔30%的辦案任務外,其實,分管工作量少之又少,多數是充當了一個審判任務不大的員額法官角色,空閑了部分司法資源,真正的扁平化管理在實踐中未能體現出來。

法院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路徑選擇。法院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模式應當建立在對法院人員進行正确分類的基礎之上,新形勢下,對不同類型的人員構建不同的管理模式是分類管理的關鍵。為此,個人之見應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科學界定法院各類工作人員。明确法院人員類别,是推進管理改革的前提。結合法院自身工作特點,将法院人員分為三類:即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其中審判輔助人員包括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執行員;司法行政人員包括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财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切實體現法官員額制的優勢。根據我國國情和審判工作需要,科學核定法官員額。通過員額制,提高法官的任職門檻,把真正符合條件的審判人員确定為法官,把優秀人才選拔到法官隊伍中來。

落實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機制。加大對法官的職業保障力度,是留住優秀法律人才的關鍵。要加快法官等級改革步伐,完善法官等級定期晉升機制,取消套用行政職數來限制法官的等級職數,法官等級與行政官級無關,隻要晉升等級的條件,即應晉升法官等級,五級至一級法官按期晉升,四級高級以上法官擇優選升。

落實好司法工作的扁平化管理。要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合理優化配置司法資源。針對基層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在法官内部形成以審判團隊為主體、執行團隊和行政管理團隊為兩翼的“一體兩翼”新格局,彰顯審判權的中央事權屬性,突出審判在訴訟制度中的中心地位,充分體現審判權的獨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終局性特征。

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是法院人事制度的一次自我革命,不僅關系到廣大法院幹警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關系到法院自身工作的科學發展,我們必須以黨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為統領,切實從我國國情和确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高度出發,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這條主線,積極穩妥地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努力建設一支分類科學、結構合理、權責明确、管理規範的法院幹部隊伍,不斷推進我國司法事業向前邁進,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做出應有的貢獻。

(作者簡介: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晉鋒)

本文來自【時代報告】,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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