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雖然逃逸,但是造成了第三方受傷的,保險公司還是應該賠償,因為交強險制度的設置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者的正當權益。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