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能證明出軌。
1、書證: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信件或郵件、婚外情一方寫的認錯書或者悔過書、一方對婚外情認可的相關信件或郵件;
2、物證:婚外情一方會第三者親密的照片、對方與第三者出入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通訊記錄等等;
3、視聽資料:對方與第三者在公衆場合親密的錄像、有婚外情一方承認自己出軌的相關錄音;
4、證人證言:婚外情與第三者居住場所内的其他人的證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