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進行和解的,和解是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賠禮道歉後,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争取寬大處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取得對方諒解後,能不能撤銷案件,要依據具體的案情而定:
1、刑事案件進行和解的,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的,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刑事案件和解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但犯罪情節比較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是不能撤銷的,但可以對犯罪分子減輕、從輕處罰。
3、如果是自訴案件的,雙方經法院解調達成和解協議後,自訴人是可以撤銷起訴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