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方違約、拒絕履行、無法履行合同,或者撤銷、解除合同并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主債的情形下,應當退還預付款。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收受方違約、拒絕履行、無法履行合同,或者撤銷、解除合同并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主債的情形下,應當退還預付款。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