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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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該原則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内核,明确了隻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權。該原則包括以下基本含義: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
2.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組成合格的獨立的法庭進行公正、公開的審理,并須予以被告人一切辯護上所需的保障。
3.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這是吸收無罪推定原則的内核。
二、《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具體含義
1.被追訴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2.人民檢察院隻能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而不能做出定罪但免予起訴的決定。
3.在刑事訴訟中,有罪的證明責任一般要由公訴人或自訴人承擔,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證明自已無罪便推定其有罪。
4.疑罪從無。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對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後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做不起訴的決定。對于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在第二審程序中,二審法院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發回重審後,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再次進入第二審程序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應當注意該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的關系。無罪推定原則實質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這一原則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證明責任由控方承擔;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第三,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第四,實行疑罪從無。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則體現了國際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其确立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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