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文書送達方式有以下方式:
1、一般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2、受送達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關組織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
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民事訴訟法文書送達方式有以下方式:
1、一般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2、受送達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關組織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
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